罗学华、唐贤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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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905号案件名称
罗学华、唐贤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罗学华;唐贤前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905号申请执行人:罗学华,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被执行人:唐贤前,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罗学华与唐贤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502民初5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唐贤前应支付案款147083.66元和执行费2106元。因张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罗学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唐贤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找情况如下:1、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贤前银行存款4399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2、已冻结被执行人唐贤前在江阳区华阳街道办事处147083.66元范围内的应收补偿款(还未补偿)。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唐贤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罗学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康 泸审判员 赵心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 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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