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朱运来、杨正保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41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414号
  • 案件名称

    朱运来、杨正保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朱运来;杨正保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414号申请执行人:朱运来,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正保,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朱运来与被执行人杨正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6民初45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4000元;2、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正保向本院交纳案件款750元,本院依法兑付申请执行人朱运来700元,收取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遂后本院再无法与被执行人杨正保取得联系。另查明:一、被执行人杨正保名下无银行足额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股权、收益性保险登记;二、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基层组织调查,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三、被执行人外出,具体地址不详;四、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杨正保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雁审判员 胡开明审判员 李 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锐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