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有库、广州市哥得圣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2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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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2926号案件名称
王有库、广州市哥得圣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有库;广州市哥得圣电动车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2926号原告:王有库,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安市。被告:广州市哥得圣电动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0365770U,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广塘村106国道东商业街105号。法定代表人:李宁,总经理。原告王有库与被告广州市哥得圣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有库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有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库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王有库负担。审判员 宋宏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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