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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德印、李成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2执84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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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82执848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金德印、李成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金德印;李成义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2执8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金德印,男,1968年12月30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被执行人:李成义,男,1953年8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德印与被执行人李成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成义名下银行存款19688.05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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