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长青物业管理分公司、朱红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0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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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0279号案件名称
大连市西岗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长青物业管理分公司、朱红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大连市西岗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长青物业管理分公司;朱红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0279号原告:大连市西岗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长青物业管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687053335,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连平街51号。法定代表人:梁嘉异,系经理。被告:朱红志,男,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大连市西岗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长青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朱红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大连市西岗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长青物业管理分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市西岗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长青物业管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市西岗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长青物业管理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由原告大连市西岗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长青物业管理分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孙云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姗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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