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徐根东、张威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38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3877号
  • 案件名称

    徐根东、张威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徐根东;张威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3877号申请执行人:徐根东,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张威,男,199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对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住所进行了调查,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436元并发还申请人,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宝晶审判员  叶程鹏审判员  王岩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金荣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