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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黄艳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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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64号
  • 案件名称

    黄云、黄艳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扶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黄云;黄艳军;黄云哗;程良财;魏文凤;王军儒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扶风县人民法院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64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性,汉族。被执行人:黄某甲,男性,汉族。被执行人:黄某乙,男性,汉族。被执行人:黄某丙,男性,汉族。被执行人:某某,男性,汉族。    被执行人:魏某某,女性,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某某、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扶风县人民法院作出并生效的(2020)陕0324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2日向扶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某某、魏某某偿还借款30000元,被执行人黄某甲、黄某丙、某某、魏某某在程某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黄某乙承担案件受理费1160元。本院当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的方式对被执行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某某、魏某某在银行、互联网金融、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及证券、自然资源局等进行查控,被执行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某某、魏某某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在诉讼期间作了诉讼保全,保全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宝鸡渭滨区支行账户中的存款20314.08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并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在传统查控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某某、魏某某在扶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处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某某、魏某某其他可供财产的线索,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某某、魏某某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拟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程序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本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某某、魏某某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2021)陕0324执6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少宁审  判  员 卢林祥审  判  员 张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瑞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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