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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明庭、杨小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321民初2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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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321民初2539号
  • 案件名称

    吴明庭、杨小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吴明庭;杨小军;自贡东大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321民初2539号原告:吴明庭,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荣县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小军,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自贡东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洞桥村11组。法定代表人:钟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达伟,男,员工。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路736号附1号雄飞综合楼2楼。负责人:江超,男,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桥,员工。原告吴明庭与被告杨小军、自贡东大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登记立案。原告吴明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明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裕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 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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