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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晓娟、程丙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02民初9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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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02民初9802号
  • 案件名称

    翟晓娟、程丙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濮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翟晓娟;程丙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02民初9802号原告:翟晓娟,女,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程丙志,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翟晓娟与被告程丙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晓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翟晓娟负担。审判员  孟迎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志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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