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晓娟、程丙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02民初9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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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02民初9802号案件名称
翟晓娟、程丙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翟晓娟;程丙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02民初9802号原告:翟晓娟,女,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程丙志,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翟晓娟与被告程丙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晓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翟晓娟负担。审判员 孟迎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志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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