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福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明杨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6民初29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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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民初2960号之一案件名称
河南福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明杨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河南福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明杨新能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6民初2960号之一原告:河南福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曹长城,系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5735631344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无锡市明杨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锡山区鹅湖镇甘露蔡湾村。法定代表人:杨敏伟,系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22279074J。原告河南福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明杨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豫1326民初2960号民事裁定,准许对被告无锡市明杨新能源有限公司价值892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原告河南福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无锡市明杨新能源有限公司账户的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无锡市明杨新能源有限公司价值892000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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