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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珠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2执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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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2执344号
  • 案件名称

    王宝珠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宝珠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2执344号被执行人:王宝珠,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关于被执行人王宝珠盗窃罪罚金刑一案,被执行人王宝珠应缴纳罚金20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宝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王宝珠的财付通账户584.80元,除此之外,其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因被执行人王宝珠生活困难,无力给付罚金须外出打工,在外出打工途中,财付通被冻结,被执行人王宝珠因此无法继续前往内蒙古打工地,流落哈尔滨火车站,根据现实需要申请财付通解除冻结,经本院对王宝珠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同意王宝珠申请解除财付通账户的冻结,被执行人王宝珠承诺将罚金于2021年12月30日送交至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902执3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兆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 程 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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