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万干、刘金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2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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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2048号案件名称
南万干、刘金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南万干;刘金琴;李世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8民初2048号 原告:李世根,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南万干,男,汉族,1963年12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312127156。被告:刘金琴,女,汉族,1963年1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301297141。原告李世根与被告南万干、刘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世根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根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根撤诉。案件受理费4078.00元,减半收取计2039.00元,由原告李世根负担。 审 判 员 周 成 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廖 斐书 记 员 武 杰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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