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董朝阳、居马拜努尔别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04民初90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04民初909号
  • 案件名称

    董朝阳、居马拜努尔别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霍尔果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董朝阳;居马拜努尔别克
  • 案件缘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新4004民初909号  原告:董朝阳,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杰(被告董朝阳之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被告:居马拜努尔别克,男,1976年4月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朝阳与被告居马拜努尔别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董朝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朝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木合亚提阿布扎别克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书记员  卡拉哈特叶桑贝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