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锦、王建军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恢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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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恢362号案件名称
关锦、王建军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关锦;王建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恢362号申请执行人:关锦,男,1968年9月1日出生,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王建军,男,1972年8月3日生,汉族,住古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锦与被执行人王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恢3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莹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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