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元义、李洪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824执1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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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4执1597号案件名称
何元义、李洪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苍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何元义;李洪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用)(2021)川0824执1597号申请执行人:何元义,男性,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被执行人:李洪才,男性,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元义与被执行人李洪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824执15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邵雄审判员 向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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