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星缘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1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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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11676号案件名称
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星缘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星缘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3民终11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悦秀路******C3010。法定代表人:应慧玲,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雁,女,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煊贺,女,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星缘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院**楼**5152法定代表人:杨忠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汛通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星缘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缘新动力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19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第二审程序,依法由审判员金妍熙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蓝汛通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定蓝汛通信公司需要向星缘新动力公司支付机柜保管费,没有合理依据。根据合同6.2条约定,在机柜保管期间产生的保管费由蓝汛通信公司承担。蓝汛通信公司认为此条应该理解为星缘新动力公司实际因保管设备产生了保管费后,蓝汛通信公司予以承担。但在一审中,星缘新动力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保管行为实际产生了任何保管费。同时,相关设备是星缘新动力公司不让蓝汛通信公司运走,并非蓝汛通信公司在星缘新动力公司告知后没有运走。另一审法院认定的2250元/月/机柜的保管费标准,也没有任何合理依据。如果仅按照仓储的商业价格核算保管费用的话,仓库一般都是按照平米收取租金,而均摊到一个服务器上的价格可能仅仅是几块钱一个月。星缘新动力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星缘新动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蓝汛通信公司向星缘新动力公司支付服务费703500元;二、判令蓝汛通信公司向星缘新动力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判令蓝汛通信公司向星缘新动力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3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四、判令蓝汛通信公司向星缘新动力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4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五、判令蓝汛通信公司支付机柜保管费(以每月每台22**元为标准,共一台,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机柜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1日,星缘新动力公司、蓝汛通信公司双方签订《服务器托管合同》,由星缘新动力公司为蓝汛通信公司提供北京、上海服务器托管服务,合同总金额为1350000元,付款方式为季付,服务期12个月,合同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双方约定蓝汛通信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星缘新动力公司有权每日按未付金额0.3%的标准加收滞纳金,至蓝汛通信公司付清全部费用止。蓝汛通信公司拖欠星缘新动力公司费用逾期10日,星缘新动力公司有权单方停止为蓝汛通信公司提供服务,并于5天后将蓝汛通信公司设备撤下机柜另行存放,存放期间产生的保管费用由蓝汛通信公司承担,设备存放满六个月,蓝汛通信公司仍未结清应付费用的,视同蓝汛通信公司主动放弃权利,星缘新动力公司有权处置存放设备,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蓝汛通信公司承担。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蓝汛通信公司拖欠星缘新动力公司服务费562500元。2020年3月31日,蓝汛通信公司通知星缘新动力公司终止合同内上海40G带宽业务,保留合同内北京5**带宽和1机柜,合同金额变更为332500元/年,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蓝汛通信公司拖欠星缘新动力公司服务费129元。2020年5月31日,蓝汛通信公司通知星缘新动力公司终止合同内北京4**带宽和1机柜,只保留北京1**带宽,合同金额变更为36000元/年。2020年6月30日,蓝汛通信公司通知星缘新动力公司终止北京1**带宽业务,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蓝汛通信公司拖欠星缘新动力公司服务费12000元。蓝汛通信公司拖欠星缘新动力公司服务费合计703500元。星缘新动力公司主张,因蓝汛通信公司机柜尚在星缘新动力公司处由星缘新动力公司保管,蓝汛通信公司应当支付机柜保管费。蓝汛通信公司不认可星缘新动力公司主张,称系星缘新动力公司拒绝蓝汛通信公司取回机柜,且《服务器托管合同》并未约定机柜保管费。庭审中,星缘新动力公司提交有:一、服务器托管合同,证明星缘新动力公司、蓝汛通信公司双方合同权利义务情况;二、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账单及发送邮件,证明蓝汛通信公司认可拖欠服务费的事实;三、2020年3月24日邮件,证明合同金额变更为332500元/年;四、2020年5月31日邮件,证明合同金额变更为36000元/年;五、2020年6月30日邮件,证明蓝汛通信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通知终止北京1**宽带业务。蓝汛通信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认可,但对星缘新动力公司主张的邮件的发送时间不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星缘新动力公司、蓝汛通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由星缘新动力公司为蓝汛通信公司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蓝汛通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向星缘新动力公司支付服务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星缘新动力公司向蓝汛通信公司提供了服务器托管服务,蓝汛通信公司应当向星缘新动力公司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但是蓝汛通信公司拖欠星缘新动力公司服务费703500元未支付,现星缘新动力公司要求蓝汛通信公司予以支付,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星缘新动力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服务器托管合同》约定拖欠服务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法院支持星缘新动力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但是星缘新动力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法院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及蓝汛通信公司违约情形,对违约金起算日期和计算标准予以酌定。关于星缘新动力公司主张的机柜保管费,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蓝汛通信公司迟延支付服务费的星缘新动力公司可就蓝汛通信公司机柜行使留置的权利,并蓝汛通信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机柜保管费,故法院支持星缘新动力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但是双方未就保管费进行明确约定,法院依据市场行业标准予以酌定。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星缘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七十万三千五百元;二、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星缘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七十万三千五百元为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三、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星缘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机柜保管费(按照每月二千二百五十元的标准,自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起计算至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全部服务费后搬离机柜之日止);四、驳回北京星缘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星缘新动力公司与蓝汛通信公司签订的《服务器托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及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蓝汛通信公司应否支付星缘新动力公司保管费的问题。本案中,双方《服务器托管合同》约定,蓝汛通信公司拖欠费用逾期10日,星缘新动力公司有权单方停止提供服务,并于5天后将设备撤下机柜另行存放,存放期间产生的保管费用由蓝汛通信公司承担。现蓝汛通信公司欠付星缘新动力公司服务费超过约定期限,星缘新动力公司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蓝汛通信公司支付机柜保管费用。蓝汛通信公司上诉主张星缘新动力公司未实际产生保管费用,故不应支付,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未约定保管费用标准,一审法院依据市场行业标准予以酌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蓝汛通信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酌定的保管费用没有合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蓝汛通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3元,由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金妍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世洋法官助理 俞 洁书 记 员 赵 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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