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燕、大连市易城房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保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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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保698号案件名称
孙海燕、大连市易城房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孙海燕;大连市易城房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保698号被执行人:孙海燕,女性,1978年10月19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大连市易城房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共济办李屯小区9号楼103室。法定代表人:韩萍。本院在执行与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孙海燕、大连市易城房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的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民主街二段1号3单元1层1号房屋(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1095。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东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竟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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