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洋昌、黄怡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1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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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1212号案件名称
周洋昌、黄怡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周洋昌;黄怡;柳路林;包光建;刘明瑜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1212号被执行人:周洋昌,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黄怡,女,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柳路林,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包光建,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刘明瑜,男,贵州省石阡县人。1、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3刑初38号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周洋昌、黄怡、柳路林、包光建、刘明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其履行下列义务:周洋昌缴纳罚金及未缴赃款共计13,200元;黄怡缴纳罚金及未缴赃款共计5,800元;柳路林缴纳罚金3,000元;包光建缴纳罚金2,000元;刘明瑜缴纳罚金及未缴赃款共计3,400元。被执行人黄明学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周洋昌、黄怡、柳路林、包光建、刘明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周洋昌、黄怡、柳路林、包光建、刘明瑜名下的财产:1.无银行存款,无财付通余额,2.无证券、工商登记信息,3.无交通工具;三、在石阡县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周洋昌、黄怡、柳路林、包光建、刘明瑜无房产登记信息;四、经查,现周洋昌、黄怡、柳路林、包光建、刘明瑜均在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五、已向被执行人周洋昌、黄怡、柳路林、包光建、刘明瑜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周洋昌、黄怡、柳路林、包光建、刘明瑜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查询的财产外,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3执12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周洋昌、黄怡、柳路林、包光建、刘明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石阡县人民法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正权审 判 员 李明德审 判 员 毛明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蔡以君书 记 员 彭朝政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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