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梦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607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6070号
  • 案件名称

    王梦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陈燕燕;王梦龙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6070号原告:陈燕燕,女,1977年11月30日,汉族,户籍地西安市蓝田县安村乡安村第四村民小组1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博,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梦龙,男,2000年7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原告陈燕燕与被告王梦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燕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燕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燕燕负担。审判员  沈惠明书记员  徐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