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6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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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6070号案件名称
王梦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燕燕;王梦龙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6070号原告:陈燕燕,女,1977年11月30日,汉族,户籍地西安市蓝田县安村乡安村第四村民小组1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博,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梦龙,男,2000年7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原告陈燕燕与被告王梦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燕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燕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燕燕负担。审判员 沈惠明书记员 徐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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