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亚珍与刘德权、杨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民终5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4民终591号案件名称
胡亚珍与刘德权、杨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胡亚珍;刘德权;杨凤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民终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亚珍,女,1955年4月21日出生,住辽源市西安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权,男,1954年8月3日出生,住辽源市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凤艳,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辽源市龙山区。 上诉人胡亚珍、刘德权因与被上诉人杨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1)吉0403民初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亚珍、刘德权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胡亚珍、刘德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鹏审判员 李爽审判员 温桂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孙娇书记员 马哲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永州市三策汽车养护修配有限公司、艾文正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911号 下一篇 王梦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60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