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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亚珍与刘德权、杨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民终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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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4民终591号
  • 案件名称

    胡亚珍与刘德权、杨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胡亚珍;刘德权;杨凤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民终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亚珍,女,1955年4月21日出生,住辽源市西安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权,男,1954年8月3日出生,住辽源市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凤艳,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辽源市龙山区。        上诉人胡亚珍、刘德权因与被上诉人杨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1)吉0403民初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亚珍、刘德权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胡亚珍、刘德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鹏审判员    李爽审判员    温桂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孙娇书记员    马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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