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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井勇、闫艳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5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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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5299号
  • 案件名称

    牟井勇、闫艳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牟井勇;闫艳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5299号原告:牟井勇,男,1954年12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务农,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华,贵州大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贵州大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闫艳丽,女,1991年5月16日生,汉族,陕西省洛南县人,安顺市西秀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员工,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30号裙楼3层、主楼3、4、6、11-14、16、17层、遵义路30号1-5层。主要负责人:金颖,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义,男,系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牟井勇与被告闫艳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牟井勇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井勇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井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由原告牟井勇负担。审 判 员 王亚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秋莹书 记 员 吴利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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