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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超、马洪柱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1102财保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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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02财保96号
  • 案件名称

    冯超、马洪柱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水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冯超;马洪柱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财保96号申请人:冯超,男,199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被申请人:马洪柱,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申请人冯超与被申请人马洪柱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冯超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洪柱银行账户存款172.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冯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马洪柱银行账户存款172.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高嘉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冯月晓书 记 员 杜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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