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超、马洪柱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1102财保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1102财保96号案件名称
冯超、马洪柱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冯超;马洪柱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财保96号申请人:冯超,男,199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被申请人:马洪柱,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申请人冯超与被申请人马洪柱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冯超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洪柱银行账户存款172.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冯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马洪柱银行账户存款172.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高嘉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冯月晓书 记 员 杜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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