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英科、李良茶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27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2777号案件名称
毕英科、李良茶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毕英科;李良茶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2777号申请执行人毕英科,男,198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代理人毕永华,男,196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系申请执行人毕英科之父。被执行人李良茶,女,198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英科申请执行李良茶给付孩子抚养费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9)黔0222民初189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良茶给付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孩子的抚养费75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交财产报告。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之后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银行零星存款及网络资金共不足百元,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不要求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零星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李提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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