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2民初2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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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2245号案件名称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2民初2245号原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西路211号。法定代表人:黎君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华,系原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文,男,199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原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符晨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莫苓芳书 记 员 万 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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