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鸣与张立伟、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1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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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1248号案件名称
王家鸣与张立伟、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家鸣;张立伟;张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5民初1248号 原告:王家鸣,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张立伟,男,1955年10月3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张斌,男,1982年6月23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王家鸣诉被告张立伟、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家鸣撤诉。案件受理费40625元,减半收取计20312.5元,由王家鸣负担。 审 判 长 范思峰 人民陪审员 聂慧清人民陪审员 李 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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