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兴、魏高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882民初2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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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882民初2005号案件名称
陈振兴、魏高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振兴;魏高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82民初2005号原告:陈振兴,男,汉族,1990年3月3日出生,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告:魏高辉,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广东省连州人,住连州市。原告陈振兴诉被告魏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立案当日原告陈振兴在收到本院依法送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含缴交受理费通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连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三个规定”提示告知书后,未按规定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振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富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文渊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82民初2005号原告:陈振兴,男,汉族,1990年3月3日出生,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告:魏高辉,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广东省连州人,住连州市。原告陈振兴诉被告魏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立案当日原告陈振兴在收到本院依法送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含缴交受理费通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连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三个规定”提示告知书后,未按规定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振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富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文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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