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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振兴、魏高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882民初2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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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882民初2005号
  • 案件名称

    陈振兴、魏高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连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陈振兴;魏高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82民初2005号原告:陈振兴,男,汉族,1990年3月3日出生,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告:魏高辉,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广东省连州人,住连州市。原告陈振兴诉被告魏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立案当日原告陈振兴在收到本院依法送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含缴交受理费通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连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三个规定”提示告知书后,未按规定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振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富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文渊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82民初2005号原告:陈振兴,男,汉族,1990年3月3日出生,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告:魏高辉,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广东省连州人,住连州市。原告陈振兴诉被告魏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立案当日原告陈振兴在收到本院依法送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含缴交受理费通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连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三个规定”提示告知书后,未按规定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振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富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文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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