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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永诺包装有限公司、嵊州市库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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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847号
  • 案件名称

    嵊州市永诺包装有限公司、嵊州市库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嵊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嵊州市永诺包装有限公司;嵊州市库里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847号 原告:嵊州市永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工业园三路10号壹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史潮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哲,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兴烨,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库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黄泽镇工业功能区玉龙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益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律锋,浙江泽大(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永诺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库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永诺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嵊州市永诺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计370元,由嵊州市永诺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丹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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