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志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文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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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419号案件名称
榆林市志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文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榆林市志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文文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7419号原告:李文文,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榆林市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榆林市志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榆阳区法院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386。法定代表人:尤利霞。原告李文文与被告榆林市志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李文文于2021年9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原告李文文负担。审 判 员 杨宏宾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萌萌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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