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荣久、鞍山市圣世华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93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9316号案件名称
许荣久、鞍山市圣世华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许荣久;鞍山市圣世华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9316号原告:许荣久。被告:鞍山市圣世华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丹。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荣久诉被告鞍山市圣世华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荣久撤回对被告鞍山市圣世华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月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381执恢3482号 下一篇 榆林市志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文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4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