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纳新世纪(湖南)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53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530号之一案件名称
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纳新世纪(湖南)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纳新世纪(湖南)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5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曾用名湘潭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书院东路38号。法定代表人:朱知义,主任。被执行人:纳新世纪(湖南)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双拥路27号火炬创新创业园A1栋3楼。法定代表人:刘湘慧。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纳新世纪(湖南)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2019)湘0304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26日,本院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纳新世纪(湖南)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9月27日发起两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8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纳新世纪(湖南)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纳新世纪(湖南)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湘潭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以电话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2021年9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新世纪(湖南)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湘慧限制了高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以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纳新世纪(湖南)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未受偿金额为506256元(1号厂房至2021年8月物业管理费、维护费462796元、2号厂房物业管理费、维护费29670元、迟延履行利息暂未计算、案件受理费7300元、申请执行费6490元),被执行人纳新世纪(湖南)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将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区1号标准厂房中第三层面积为3922㎡的厂房腾空后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本院认为,本案未受偿的金额为506256元。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纳新世纪(湖南)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发现被执行人纳新世纪(湖南)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陈 琦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焦 勇代理书记员 李 双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