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世龙、黄如景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722财保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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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722财保179号案件名称
侯世龙、黄如景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单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侯世龙;黄如景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2财保179号 申请人:侯世龙,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刚,菏泽牡丹众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黄如景,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申请人侯世龙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将被申请人黄如景驾驶的车牌号为鲁R3××××小型普通客车(保全金额:20000元)予以扣押,并提供了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世龙向本院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从形式上显示:2021年8月26日20时30分,被申请人黄如景驾驶车牌号为鲁R3××××小型汽车,在单县马六村路段与申请人侯世龙驾驶的车牌号为鲁R1××××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该事故经单县交警大队认定被申请人黄如景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侯世龙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黄如景驾驶的鲁R3××××小型普通客车仅投有车辆交强险,且不足以赔偿其损失。现申请人侯世龙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黄如景驾驶的“思威”牌(车牌号:鲁R3××××)小型普通客车扣押至单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停车场(保全金额:20000元),扣押期限为二年。 查封、扣押期间,被查封、扣押财产不允许私自抵押、转让、买卖。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石永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飞 书 记 员 吴小哲 提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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