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聪慧、于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8民初2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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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8民初2715号案件名称
魏聪慧、于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魏聪慧;于水;臧显青;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8民初2715号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对原告魏聪慧与被告于水、臧显青、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冀0828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21)冀0828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正数第18行:“共花费医疗费144744.98元”补正为:“共花费医疗费171620.86元”;二、将本院(2021)冀0828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正数第6行:“21749.00元”补正为:“27124.17元”;第7行:“医疗费21749.00元”补正为:“27124.17元”;第8行“11749.00元”补正为“17124.17元”;第9行“65246.98元”补正为“81372.52元”。审判员 窦永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天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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