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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随庆、高增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8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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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8737号
  • 案件名称

    景随庆、高增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景随庆;高增华;景建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8737号原告:景建莉,女,汉族,1957年4月10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高增华,男,汉族,1964年5月10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东风煤矿家属院,个体户,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景随庆,男,汉族,1964年5月10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个体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0616。原告景建莉与被告高增华、景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后七日内未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景建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晓涛人民陪审员       姚孟余人民陪审员       尚苗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贾小霞书  记  员      郭  鹏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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