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品上广告设计部、河南浩昌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22民初7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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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7613号案件名称
商丘市梁园区品上广告设计部、河南浩昌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商丘市梁园区品上广告设计部;河南浩昌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22民初7613号原告:商丘市梁园区品上广告设计部,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02MA424EP482。经营者:李昕龙,男,198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河南浩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文锦北路与轩畅街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475DE72。法定代表人:朱传辉。原告商丘市梁园区品上广告设计部(以下简称“品上广告设计部”)与被告河南浩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昌置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品上广告设计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浩昌置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品上广告设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制作与安装费用14637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8日以来,品上广告设计部一直和浩昌置业公司合作,由品上广告设计部设计制作位于郑州市中牟县与文通路向北200米星公馆售楼部的宣传广告制作及安装,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浩昌置业公司剩余14637元费用未支付,但经品上广告设计部多次催要无果,特诉至法院。浩昌置业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3日、23日,品上广告设计部向浩昌置业公司开具发票各一份,金额分别为8457元、618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灯箱设计、广告门头设计、展板设计、奖贴设计、抽奖箱设计、展板设计、灯箱底座。发票开具后,浩昌置业公司未支付该笔费用,品上广告设计部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浩昌置业公司下欠品上广告设计部14637元,有品上广告设计部的陈述、发票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故品上广告设计部可要求浩昌置业公司支付1463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浩昌置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对其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浩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商丘市梁园区品上广告设计部14637元(以14637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8月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元,由河南浩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司春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文静书 记 员 孙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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