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阳春、刘红玲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502财保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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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财保37号案件名称
刘阳春、刘红玲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阳春;刘红玲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财保37号申请人:刘阳春,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申请人:刘红玲,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申请人刘阳春与被申请人刘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阳春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红玲名下银行存款17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邵东支行账户:62×××53),以上保全由申请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邵阳建设路支行储蓄存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阳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红玲名下银行存款17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邵东支行账户:62×××53)。二、冻结申请人刘阳春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邵阳建设路支行定期储蓄存单172000元(账号:43×××80)。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力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姜思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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