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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2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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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2763号
  • 案件名称

    金某某、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金某某;朴某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2763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女,朝鲜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41××××××××。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某,系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朴某某,女,朝鲜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211976××××××××。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与被执行人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6民初1294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朴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朴某某于向申请执行人金某某偿还2012年4月29日的借款本金492500元及利息(以4925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自2016年7月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共计12960元,承担执行费。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朴某某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车辆管理、不动产登记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于2021年5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朴某某广发银行、财付通各一个账户,并于2021年9月28日对上述账户进行扣划得款合计22843.10元;3、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朴某某、玄某某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路××号1-2-2,建筑面积为99.93平方米的房产,此查封属轮候查封,此房有高额抵押权,且尚未达到法定可处理条件,暂无法处理;4、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5、到工商登记部门查找财产线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信息;6、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7、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实现债权共计22843.10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至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于终结。综上,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至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6民初129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曹胜岩审判员  秦 木审判员  张 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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