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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1执205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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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执205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韦某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1执2052号之二被执行人:韦某某,男,汉族,1994年11月24日生,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韦某某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87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韦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75.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安福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牛雨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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