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元、白何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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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443号案件名称
江海元、白何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江海元;白何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443号原告:江海元,男,1963年3月6日生,汉族,住涉县。被告:白何梅,女,成人,汉族,住涉县。原告江海元与被告白何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江海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海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金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佳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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