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攀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博伦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退出裁定书(2021)陕0112执6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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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6243号案件名称
西安攀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博伦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退出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西安攀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博伦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6243号 申请执行人:陈博伦,男,199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攀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陈博伦与西安攀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博伦依据本院(2020)陕0112民初5535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在案件(2021)陕0112执6241号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段XX号XX幢XX室的房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陕AXXXXX号的车辆无信息。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互联网存款、无证券。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西安攀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党 白 鹭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 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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