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秀珍申请认定王猛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吉0204民特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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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特69号案件名称
马秀珍申请认定王猛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马秀珍;王猛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04民特69号申请人:马秀珍(系被申请人王猛的母亲),女,1948年4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王猛,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代理人:王强(系被申请人王猛的弟弟),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人马秀珍申请认定王猛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马秀珍称,1.请求宣告王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马秀珍为王猛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母子关系,被申请人王猛2002年10月发病,后入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至今。原由妻子和父母共同照看,现被申请人妻子提出离婚,申请人作为母亲愿意承担监护人的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王猛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代理人王强与申请人为母子关系,与被申请人为兄弟关系。 王猛的代理人王强同意认定王猛无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意由马秀珍担任王猛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马秀珍系王猛的母亲,王强系王猛的兄弟。田莹系王猛的妻子,双方育有一子王巍翰。王猛于2021年3月24日入住吉林市神经精神病总医院,2021年6月2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经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王猛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作鉴定报告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据此可以认定王猛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对马秀珍申请认定王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予以支持。关于指定监护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因王猛的配偶田莹欲起诉与王猛离婚,不宜担任王猛的监护人,依法按顺序应由王猛的父母、子女担任王猛的监护人,马秀珍系其母亲,且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王猛的配偶田莹及王猛的代理人王强亦均同意由马秀珍担任王猛的监护人,故本院依法指定马秀珍为王猛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马秀珍为王猛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胡宗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洋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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