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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贵明、张忠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3民初30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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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民初307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赵贵明、张忠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赵贵明;张忠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03民初3078号之一申请人:赵贵明,男,汉族。被申请人:张忠明,男,汉族。本院审理申请人赵贵明与被申请人张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陕0703民初3078号民事裁定,并于9月10日执行了该裁定。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领取了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赵贵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忠明价值29万元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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