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贵明、张忠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3民初30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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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民初3078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贵明、张忠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赵贵明;张忠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03民初3078号之一申请人:赵贵明,男,汉族。被申请人:张忠明,男,汉族。本院审理申请人赵贵明与被申请人张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陕0703民初3078号民事裁定,并于9月10日执行了该裁定。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领取了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赵贵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忠明价值29万元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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