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治彪、戚治富、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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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711号案件名称
李治彪、戚治富、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治彪;戚治富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711号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戚某某,男,汉族,1989年8月10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某某、戚某某没收财产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戚某某各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没收涉案工具军绿色战旗车一辆、菜刀一把、擀面杖一根、洋镐把一把、管钳一把,上缴国库。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定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李某某已缴纳罚金1000元,被执行人戚某某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在执行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的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戚某某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戚某某无保险、税务、股权、车辆及工商注册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戚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4.本院依法在榆林市XX房XX中心定边县管理部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5.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在定边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戚某某无房产登记信息。6.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戚某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7.本院已依法没收作案工具军绿色战旗车一辆,上缴国库,已依法没收作案工具菜刀一把、擀面杖一根、洋镐把一把、管钳一把。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戚某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倪志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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