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唐利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27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2782号
  • 案件名称

    唐利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唐利;佟文铭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2782号申请人唐利,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佟文铭,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唐利与被执行人佟文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1民初12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唐利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佟文铭给付人民币618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佟文铭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佟文铭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到期日分别为2022年4月12日、2022年9月26日,账户内余额不足;经调查佟文铭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佟文铭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61860元(未包括相应的利息),执行费828元未到位。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