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彩梅、陈宗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6民初1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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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民初1395号案件名称
路彩梅、陈宗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路彩梅;陈宗军;耿爱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吴 起 县 人 民 法 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6民初1395号原告:耿爱旗,女,汉族,1962年6月10日生。被告:陈宗军,男,汉族,1966年8月4日生。被告:路彩梅,女,汉族,1968年10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爱旗与被告陈宗军、路彩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耿爱旗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爱旗撤诉。案件受理费6664元,减半收取3332元,由原告耿爱旗负担。审 判 员 马 东 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屈 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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