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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辽阳医药有限公司、灯塔市顺泰康复医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81执1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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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执1293号
  • 案件名称

    东北制药辽阳医药有限公司、灯塔市顺泰康复医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灯塔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东北制药辽阳医药有限公司;灯塔市顺泰康复医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81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东北制药辽阳医药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地质路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590928043T。法定代表人:苏庆凯,系董事长。被执行人:灯塔市顺泰康复医院,地址:灯塔市万宝桥街道大陆交通岗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110813186447547。法定代表人:吴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北制药辽阳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灯塔市顺泰康复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灯塔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081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郎晓东审 判 员 魏景伟审 判 员 金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晶晶书 记 员 朱东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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