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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训、四川亿泰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35执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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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335执112号
  • 案件名称

    郑永训、四川亿泰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塘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郑永训;四川亿泰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335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郑永训,男性,1981年8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四川亿泰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大道顺江大段**汇点广场******。法定代表人:向荣华。本院在执行郑永训与四川亿泰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查实被执行人大尼玛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过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由可供财产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格桑泽仁审判员 土  登审判员 王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宏 权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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