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兴凤、侯化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4执3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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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24执3211号案件名称
尹兴凤、侯化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尹兴凤;侯化龙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4执3211号申请执行人:尹兴凤,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侯化龙,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尹兴凤与被执行人侯化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5543号民事调解书]因与本院另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振军与被执行人侯化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皖1324执3044号]为涉及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本院决定两案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324执3211号案件的执行。符合分案恢复执行条件的,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幼书审判员 王子利审判员 丁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婉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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