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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庆云、吴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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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720号
  • 案件名称

    臧庆云、吴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臧庆云;吴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720号申请执行人:臧庆云,女,汉族,1969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吴雷,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申请执行人臧庆云与被执行人吴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20)豫1321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雷在河南省召县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2021年9月29日至2024年9月28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雪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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