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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芳、刘海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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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396号
  • 案件名称

    刘彦芳、刘海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刘彦芳;刘海琴;申志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6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申志亮,男,汉族,1947年10月10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刘彦芳,女,汉放,1975年10月7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刘海琴,女,汉放,1968年7月7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志亮与被执行人刘彦芳、刘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志亮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6民初69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刘彦芳偿还申请执行人申志亮借款10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712.5元,被执行人刘海琴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彦芳、刘海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彦芳、刘海琴偿还申请执行人申志亮借款10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71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4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彦芳、刘海琴的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刘彦芳、刘海琴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无存款,无工商注册信息,被执行人刘海琴名下XX城XX号机动车一辆,本案己查封,暂未查找到实物,无法处置。后经本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海琴名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彦芳名下有枣树湾房产一处,房产号为8884号,本案己查封,该房产处于抵押状态,暂无法评估拍卖。2021年7月7日、2021年9月28日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刘彦芳、刘海琴财产总对总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刘彦芳、刘海琴名下再无任何其他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2020年9月2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志亮,并告知其案件办理情况、财产的处置及其债权暂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申志亮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彦芳、刘海琴的任何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其明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29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彦芳、刘海琴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建勋审  判  员      刘生龙审  判  员      梁志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齐艳花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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