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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朋与江震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初2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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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初2651号
  • 案件名称

    郭朋与江震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郭朋;江震国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1民初2651号原告:郭朋,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被告:江震国,男,汉族,住集贤县。原告郭朋与被告江震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郭朋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朋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朋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原告郭朋已预交),由原告郭朋负担。审判员  翟成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吕齐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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