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朋与江震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初2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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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初2651号案件名称
郭朋与江震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集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郭朋;江震国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1民初2651号原告:郭朋,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被告:江震国,男,汉族,住集贤县。原告郭朋与被告江震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郭朋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朋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朋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原告郭朋已预交),由原告郭朋负担。审判员 翟成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吕齐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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